(2017)皖10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立龙与张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龙,张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448号原告:刘立龙,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建明,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立龙与被告张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立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立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立龙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