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行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勇军与三台县百顷镇人民政府、三台县人民政府确认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辖13号原告冯勇军诉被告三台县百顷镇人民政府、三台县人民政府确认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