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攀玉与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终49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黄攀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宁。委托代理人:蓝荣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冬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攀玉。委托代理人:林小敏,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宝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24日在上诉人处工作时眼部受伤。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疾病证明书》诊断被上诉人伤情为:“眼球穿通伤OS,角膜裂伤(已缝合)OS,无晶状体眼0S,玻璃体积血OS,屈某不正OD”。2015年7月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上诉人左眼多发性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八级。2016年3月18日,被上诉人(乙方)、上诉人(甲方)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书》。其中《和解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后在2016年4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50000元。该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户名:黄某,工行账户62×××23)”;第七条约定“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反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上述《和解协议书》签订后,上诉人已于2016年4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剩余款项70000元至今未向被上诉人付清。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户口簿、授权委托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上述款项履行期限已届满,但上诉人自2016年4月30日后未再按期向被上诉人付清剩余款项70000元,故上诉人拖欠款项的行为已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款项7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和解协议书》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的履行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故被上诉人主张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迟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黄攀玉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0元,由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上诉人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故暂时无法按照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故请求判决上诉人延期向被上诉人支付70000元及利息,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黄攀玉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后,上诉人未按期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70000元,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现上诉人请求延期支付上述款项,并未有相应的依据,且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故上诉人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710元由上诉人广州长圣皮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汝华叶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