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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文禄、陆文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禄,陆文柏,黄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禄,男,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文柏,男,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宇华,女,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禄与被执行人陆文柏、黄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不履行。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揭光业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荣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