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光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书,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廖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初,被告人王光书在沙坪坝区工人村50号楼下租赁一门市开设游戏室,并在该游戏室内放置一台“飞龙”机,一台“捕鱼机”,一台“水果机”供玩家用钱购买游戏币或者上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光书在该游戏室内抓获,并对该游戏室内的三台游戏机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捕鱼机”有八台机位能正常使用;“飞龙机”有六个机位能正常使用;“水果机”能正常使用。被告人王光书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王光书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光书及辩护人廖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三台游戏机(“飞龙机”,“捕鱼机”和“水果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