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顺伟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伟,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顺伟,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顺伟,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顺伟,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顺伟,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文良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顺伟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德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顺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87.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西劳人仲案[2016]16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弦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