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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0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何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何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18号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希望路9号锦官新城B-107。负责人:高思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宽,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四川省泸县。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何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兰审 判 员  索 准人民陪审员  兰世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