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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桑学旺与梁永赞、梁占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旺,梁永赞,梁占功,张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257号原告:桑学旺,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永赞,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梁占功,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铁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桑学旺与被告梁永赞、梁占功、张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学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永赞、梁占功、张铁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桑学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永赞、梁占功、张铁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学旺撤回对被告梁永赞、梁占功、张铁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桑学旺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