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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483号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工业区北工业园五蔡路以西中基公司以南浦曌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8850075J。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丙须,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7637N。法定代表人:李卫忠,该公司经理。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