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严华、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华,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华,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严华和与被执行人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6)皖0103执2494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俊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北、龙门岭路西兴华苑17幢5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48**),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俊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北、龙门岭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