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初17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795号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谭伟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百灵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2017年1月已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合同和同一法律关系,又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均基于履行同一份合同产生纠纷,各自主张对方违约;被告于2017年1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该案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7年3月30日,原告在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本院认为,由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