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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5号1509A。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二段5-75、76号516室。组织机构代码55815576-5.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交付本院账户内,但因涉案所需该笔执行款已被本院(2016)辽0711民初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暂时无法给付申请人,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