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屈玉先与任玉喜、王五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玉先,任玉喜,王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屈玉先,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任玉喜,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五女(系任玉喜之妻),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屈玉先与被执行人任玉喜、王五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玉喜、王五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屈玉先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恢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