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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周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周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354号原告:李秀英,女,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影,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周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秀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李秀英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