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2民初465号原告卢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某,男。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原、被告打工相识,2010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3日生一子佘某甲。因被告有赌博不良嗜好,致原、被告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13年4月28日,原告携儿子返回石家庄打工。此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终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佘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2、佘某甲出生医学证明。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合河口乡陡岭村村委会证明。4、证人杨聚辰、魏素文、李莉证言。5、石家庄市鹿泉区纸房头幼儿园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庭审后又对佘某某母亲张忙叶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以下案件事实:卢某某与佘某某2012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3日生育一子佘某甲。因佘某某嗜赌欠下巨额外债,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4月后,卢某某与佘某某开始分居,孩子佘某甲随卢某某生活。2017年2月卢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后,被告嗜赌欠下巨额外债,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夫妻分居已近四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终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事实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分居后,孩子佘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生活习惯,离婚后孩子佘某甲应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持出孩子抚养费为宜。至于孩子抚养费数额,宜据孩子的生活实际合理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二、孩子佘某甲由原告卢某某抚养,自2017年5月起被告佘某某每月持出抚养费600元至孩子佘某甲18周岁满为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佘某某一次性清付孩子佘某甲2017年度5月至12月抚养费4800元。自2018年起,每年清付二次,限于当年度1月10日前、7月10日前清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人民陪审员 丑院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