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学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平,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现住浙江省。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张学平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将装有53部淫秽视频的U盘贩卖给俞某。被告人张学平从中获利人民币202元。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张学平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将装有13部淫秽视频的U盘贩卖给全某。被告人张学平从中获利人民币202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张学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U盘2个,书证被告人张学平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人全某、俞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平以牟利为目的,明知U盘内含有淫秽视频,仍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学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学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学平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含淫秽视频的U盘2个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学平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学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学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零四元,予以追缴;含淫秽视频的U盘二个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无代书记员 沈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