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彦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22号魏彦峰: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18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1183号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诉讼费用170元,申请执行费12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