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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张雪芬与金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芬,金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1674号原告:张雪芬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金中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榴岛大道3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芬与被告金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雪芬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金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芬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芬撤回对被告金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雪芬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