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全家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全家爱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全家爱超市(经营者唐志武),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全家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