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潘万辉、周福国等与许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辉,周福国,冷国军,许申,谢福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32号原告潘万辉,男,1967年3月30日生,住长岭县。原告周福国,男,1961年4月2日生,住长岭县。原告冷国军,男,1974年4月15日生,住长岭县。被告许申,男,住长岭县。被告谢福贵,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万辉、周福国、冷国军与被告许申、谢福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