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容家财与胡文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家财,胡文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398号原告:容家财,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被告:胡文亮,男,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家财诉被告胡文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家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家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家财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戴启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