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冯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冯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35号申请人: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2号银海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冯承。申请人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承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申请人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信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