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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仁春与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春,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94号原告:徐仁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7。法定代表人:徐继红,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0。法定代表人:江炳坤,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春诉被告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徐仁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仁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徐仁春预交),由徐仁春承担400元,退回徐仁春400元。审 判 长  罗云奇代理审判员  曹 渊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