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秧与被执行人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秧,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李秧,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医生,住本单位研究生公寓楼3单元1楼201室。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信号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秧与被执行人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恢2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员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