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850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雪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