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苏某和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某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33号罪犯苏某和,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1325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某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