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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贞祥与海南华泽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祥,海南华泽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514号原告王贞祥,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蔡惠芳,石家庄长安恒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海南华泽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负责人刘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贞祥与被告海南华泽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贞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贞祥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