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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和平办事处开发西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和美泰富食品有限公司给付锅炉款73,500.00元、违约金5,434.75元,并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撤回���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