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春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春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575号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滨江公园二期民俗风情园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映,男,系原告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男,系原告副总经理。被告:何春员,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左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