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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江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江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540号原告: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卫星村。法定代表人:孙云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江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正昌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云,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平,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江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费1210元,两项合计2704元,由原告常州飞鹤纱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陈晔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