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彩霞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津011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彩霞,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本院2017年4月18日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罗彩霞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