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723-1号原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卉琴,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