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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宪章诉王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章,王力民,李玲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838号原告:王宪章,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明,男。被告:王力民,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玲玉(曾用名李美玉),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宪章与被告王力民、李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章,被告王力民、李玲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出租车,给原告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月利率20‰,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原告作为还款保障。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同意卖房还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上,清楚地载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债务人姓名。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出的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民、李玲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宪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0‰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力民、李玲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