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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003857309H。法定代表人:郑文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上官毅书、张宝顺,该局副股长。本院在执行人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被执行人吴晋国行政非诉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1800元、行政罚款4677.5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