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育斌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6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32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局长。被执行人张育斌,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行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杭西卫医罚[2016]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张育斌缴纳罚款1500元及加处罚款15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杭西卫医罚[2016]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张育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西卫医罚[2016]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缴纳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