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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浩然、王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浩然,王莎,李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2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浩然,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莎,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相东,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李浩然、王莎因与被上诉人李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浩然、王莎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费通知书后,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浩然、王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