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德贵盗窃��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71号罪犯黄德贵,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5000),共同将未退赔的赃物折价退赔给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予没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一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90分,获得三个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德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