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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吕俊霞与尹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霞,尹强,北京快乐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10号原告吕俊霞,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瑞锋,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尹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快乐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5号1层107。法定代表人林明柱。原告吕俊霞诉被告尹强、北京快乐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吕俊霞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俊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