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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冯二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二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79号罪犯冯二晃,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傣族,出生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二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冯二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二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四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83分;获得三个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冯二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二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