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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应昌与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昌,邱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262号原告:陈应昌,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被告:邱云峰,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原告陈应昌诉被告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应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应昌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陈应昌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应昌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峰书 记 员 家梦屿附录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