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旭源顺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元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旭源顺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元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379号原告:天津市旭源顺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17号祥瑞家园。法定代表人:黑锦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才,经理。被告:程元娟原告天津市旭源顺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元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旭源顺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旭源顺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元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