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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桂敏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敏,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26号原告:刘桂敏,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桂敏诉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雷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敏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