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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8662号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龙盛高科技电子产业基地202室。法定代表人:谢小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辉,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冯隆陆。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琼适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雄建、人民陪审员刘金阁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沈波担任记录。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小兵和委托代理人李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活动服务款28000元、违约金3380.41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6日为3380.41元,之后的仍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利海长沙米兰春天项目“国庆三天乐”活动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长沙米兰春天项目策划、组织、实施(米兰春天国庆三天乐)营销活动,活动的价款约定为28000元,合同还就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1日,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利海长沙米兰春天项目“国庆三天乐”活动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长沙米兰春天项目策划、组织、实施(米兰春天国庆三天乐)营销活动,活动的价款约定为28000元,合同还就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开展了活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利海长沙米兰春天项目“国庆三天乐”活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活动组织的义务,被告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支付活动价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付款是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活动服务费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第5条中约定,如果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应该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故原告主张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为准,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故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6日,共计611天,违约金为1710.8元,后续违约金从2016年8月7日至活动费全部付清之日,按照未付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活动费人民币28000元;二、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1710.8元;后续违约金从2016年8月7日起至上述活动费全部付清之日,以未付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湖南蓝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琼审 判 员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刘金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