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5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旭东,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法庭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