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建文与俞国才、邱进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文,俞国才,邱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文,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北湾。被执行人:俞国才,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被执行人:邱进玲,女,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申请执行人孙建文与被告俞国才、邱进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6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65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亚 森 · 如 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