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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培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1998年1月19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4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二个月,2009年4月24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5月11日被减刑释放,2016年8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文静、何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培军在滕州市市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培军在滕州市中央城B区神州旅行社门店内,盗窃陈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白色红米NOTE3手机。2、2016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陈培军在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对过主题网吧内,盗窃李某2放在电脑旁的白色联想手机一部。3、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陈培军在滕州市古玩市场地摊上,盗窃孙某玉牌一块。4、2016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培军在滕州市龙泉苑小区新京瀚教育中心东侧路旁,盗窃张某喜德盛牌深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5、2016年10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陈培军在滕州市奎文市场韩某棋牌社内,盗窃韩某白色海信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培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李某2、孙某、张某、韩某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行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陈培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培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培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培军退赔被害人陈倩、李方维、孙振明、张诺辰、韩廉成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