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康美花,赵久军,康志延,黄艺娜,石劲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莹,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负责人:陈讯,行长。原审被告:康美花,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赵久军,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苗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康志延,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黄艺娜,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石劲松,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赵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原审被告康美花、赵久军、康志延、黄艺娜、石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莹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29号融山花园1座201,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原审各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第(1)项约定:“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贷款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