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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香辉、吕仲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香辉,吕仲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香辉,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吕仲友,绰号老五、老伍,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一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吕仲友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吕香辉,在邵阳县金称市镇街上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商量去被害人吕某1家实施盗窃。被告人吕仲友把被告人吕香辉带到金称市镇供销社三楼,指认被害人住处后下楼等候,被告人吕香辉用塑胶字牌捅开门锁,在吕某1卧室床边的裤子口袋里盗得人民币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在窗户上挂着的女式包里盗得8600元。事后,吕香辉分得赃款4700元,吕仲友分得赃款4300元。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吕仲友被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吕香辉主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共同作案人吕仲友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共同退赔了10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吕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事前共谋,分工合作,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香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共同作案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仲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香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吕香辉、吕仲友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被告人吕香辉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吕仲友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香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八千元,下欠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仲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吕香辉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被告人吕仲友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伟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