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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710靖江市锦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顺昶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锦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顺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710号原告:靖江市锦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封头坝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耿昌银。被告:常州市顺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周村103号。法定代表人:徐广海。原告靖江市锦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顺昶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锦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90元,合计295元,由原告靖江市锦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