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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湖南新华京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4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华京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需要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新华京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祁阳支行的存款9万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新华京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祁阳支行的存款9万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2016)湘1121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20元已由被执行人湖南新华京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退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伍六生 百度搜索“”